关于婚前购买的婚房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分析,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若婚前某一方已经支付完毕所有的房款,且房产证上只记载了该方的名字,那么此套住房将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当面临离婚时,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的。
2、如果在婚前某一方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有该方的名字,那么这套住房仍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按揭贷款也应归入个人债务范畴。
3、若房产证上记载的只是其中一方的名字,但是其配偶却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在婚前购房时自己也曾参与出资的话。
在这种情况下,当面临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产仍旧会被认定为产证登记人名下的个人财产,所剩下来尚未偿还的债务也是对方的个人债务。
然而,对于首付以及前期贷款偿还过程中,属于配偶一方投资或偿付的那部分金额,理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返还。
4、如果配偶方能提供切实的证据证实,双方都认可该套房产乃为两人共有,即使房产证上仅记载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也应该被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而按揭贷款则应列为共同债务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