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午休期间于上班地点内因进行与职业相关的准备作业或整理收尾事务而不幸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损害,此情况应被视作为工伤对待。
然而,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案例均被排除在外,不再具备被鉴定为工伤的资格和条件:
故意实施刑事犯罪行为、酗酒或吸食毒品的行为、自我伤害或企图自杀等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