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除具有以下各项基本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无因行为,即债务免除无需考虑产生原因而发生效力;
其次,它属于一种无偿行为,即债权人单方决定免除债务,而不要求债务人支付任何对价或者回报;
再次,免除行为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即可;
接着,免除程序的进行需要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
最后,债务免除的处理方式既可附带一定条件,也能规定一段时间来履行此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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