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自雇佣劳动关系消亡或终止之际,有义务出具相应的解职证明文件,并且务必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为该劳动者办理及完成相关的人事档案以及社保关系返还手续。
作为劳动力供求方的劳动者,则需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认真履行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交接任务。
针对那些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只有在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移交后,才给予支付。
反之,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所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的标准立即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所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会予以强制干预,要求其依照法定比例限期支付薪酬、加班费用以及经济赔偿金;
倘若仍存在拖欠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将有权督促用人单位依照拖欠款项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