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农村发生两户人家之间的纠纷并导致道路受阻,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周边各家的相邻权。
所谓相邻权,其本质恰恰在于对各邻近房产拥有者或者占据者、使用人员在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权方面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扩大或者必要程度上的抑制。
对于具体权利内容而言,其中之一即为相邻通行权,通俗来讲就是,当你在使用房屋或者土地时,必须确保不会妨碍到他人的交通出行。
为了保障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者在行使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不至于损害其他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他们应当始终遵循这样的原则。
如果因为行使这些权利而给相邻方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那么遭受到损失的相邻方就有权利要求对方立即停下来,停止对自己的侵权行径,并且要及时消除所存在的风险及损失。《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