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其水平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现行被征用房屋所在地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而对于这一点,被征用房屋的价值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和精确确定。
当对评估出的被征用房屋价值持有异议时,应该及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若对复核结果仍存在质疑,亦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进一步鉴定和审查请求。
该《房屋征收评估方法》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而在整个制定过程中,也需要充分地向广大社会公众征求宝贵的意见和看法。
2、若被征用人倾向于选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来获得补偿,那么他们所生活和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会提供适合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还将与被征用人共同核算、计算及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或差距。
特别要指出的是,若由于房屋所在地为旧城区改造范畴,且被征用人在此种情况下仍然选择在原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话,那么作出相关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必须提供符合条件的改造地段或者距离原住址较近的其他地带来满足被征用人的需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