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产转让协议中夫妇一方代为签字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慎研究与判断。
首先,如果涉案的房产仅归属夫妇中的一方所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签署协议的双方对于家具买卖事宜的意愿真实明确,且协议内容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那么这份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如果涉案房地产属于夫妇双方共有,那么其中一方需面临另一方的代表权委托才能正常签订协议,或者是被另一方事后确认其签字行为的有效性。
在这两种前提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相应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若以上条件并未得到进一步满足,那么该份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