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形中,我们看到农民工接受包工头的雇请,两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契约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包工头有义务按照事先约定履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的职责。
所以,农民工有权利并且必须向包工头追索欠薪。
如果包工头拒绝发放工资,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商结清工程款项,导致建筑工程承包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则由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代为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此种情况下先行代为支付的工资额度以尚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准。
此外,农民工还有权请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以此未结清的工程款作为上限支付他们的工资。
然而,若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工程承包企业就需要对拖欠工资的情形承担共同清偿义务,在此类情形下,农民工有权直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求支付工资,而且不必受到尚未结清的工程款项的限制。《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