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初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迫实施强制措施之时起,倘若由于经济原因无法获得律师援助;
又或是公诉案件中的受害者,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亲属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由于经济压力无法聘请诉讼代理人,皆可申请法律援助。
同样,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只要在自诉案件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之日始因经济问题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亦能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另外需特别注意,如果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有任何正当理由未能委托辩护人,法庭应当向该类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至于被告人有视觉障碍、听力障碍或尚未成年且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或者被告可能面临生命危险但又未能委托辩护人的环节,法庭也应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做任何形式的财务状况调查。
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针对上述提法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关于证明公民经济困难程度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依照自身行政区划中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援助行业面临的具体需求自行制定。
因此,申请人居住地点认定的经济困难指标与受理其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区的经济困难判断标准并非统一。
那么,无论申情何种情况,都理应遵守审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相关经济困难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