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驾驶员已被判定为醉酒驾驶,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拘役惩罚,同时也可考虑适用缓刑制度。
对于此类案件,被告人应该尽力争取宽大处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若存在如下任一种情况者,均要受到刑事处罚且必须承担罚款:
(1)驾驶过程中进行非常恶劣的追逐比赛;
(2)醉酒驾驶机动车者;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行交通服务的领域中,严重超额承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驾驶员;
(4)违背危险化学物质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质,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驾驶人员。
对于前文所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若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者,将按照前面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若是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并且还伴随着其他罪行的话,就要按照较重的那一条款进行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