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夫妻间债务问题时,若一方对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毫不知情,那么债务的是否需要偿还便取决于该笔债务是否被用以维系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偿债义务;
反之,如为个人债务,则须由债务人以个人的资产来进行偿还。
夫妻之间有关个人债务的负担方式应当符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如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内所获取的财富达成共识,将其划分为各自主宰范围,那么当丈夫或妻子的一方对外欠下债务,且此项约定已经被第三者获悉时,仅需负责以自身所属财产来进行清偿即可。
其次,假设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针对所得财富确立了自己所有的约定观念,并且债务的发生情况未被第三者得知,此时便无法用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责任,相反应该以该方所有财物加再上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和另一方本身的财物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无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富如何界定归属,都必须以其中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之夫妻共同的财富和另一方的财富共同承担责任。
最后,关于夫妻个人对外欠债的责任承担,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应该适用上述原则。
也就是说,虽然这项规定不是基于离婚这一先决条件制定的,但却可依据婚姻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以及此约定是否已被第三方所了解作为确认责任归属和承担的标准。
换言之,无论婚姻关系是何时结束的,只要双方对于婚姻中的相关约定和债务情况的理解存在歧义,都须以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债务,或者在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和其他共同财产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当夫妻个人债务的实际属性并未被债权人察觉到时,夫妻双方仍然需要以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或者以个人财产分担对方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
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并不等同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