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养子女已与生父母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便将被此种收养关系所取代;
在此情况下,养子女将失去继承生父母财产或权益的资格,仅能从养父母处获得相应的资产传承。
其次,对于于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来说,即使在其生父母离婚的背景之下,二者之间的亲情关系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即使父母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但继子女仍有权行使其作为父母之女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留下的遗产。
同样地,对于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而言,若二者之间具备赡养关系,同样允许继子女拥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资格;
反过来讲,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法律效力,那它们彼此间也就无法享有继承彼此财产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