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者必须被判定适用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惩罚。
而缓刑制度中附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决所宣告的刑罚这一特性,决定了其仅能适用于那些罪过轻微且对社会危害轻微的罪犯。
因此,我国刑法典中明确将缓刑适用于那些被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类罪犯的罪行相对较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相比之下较小。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由于他们的罪行严重,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进而也就排除了在缓刑制度下适用的可能性。
其次,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特征以及其反省悔过的动态表现,我们需要判断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若适用缓刑则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这是适用缓刑的一个必要前提,也是整个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换句话说,尽管有的罪犯虽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评价其犯罪行为特征及其反省悔过的动态表现,发现其不至于在不被监禁的情况下继续对社会造成危险,那么此时才应考虑对该罪犯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