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方的受偿事宜,其清偿金额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上限。
若债务总额超越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在继承人依照遗产实际价值给予偿还之后,再无义务承担超过此范围的债务负担。
继承人在接受遗赠时,必须依法履行清偿被继承人拖欠税费与债务的职责,不过具体的清偿比例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准。
若遗产不足以偿付所有款项,继承人有自主意愿对此部分超额债务进行垫支的,不在此限制之内。
此外,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便可以无需偿还被继承人依法需承担的相关税费及债务。
此处所指之“继承”,涵盖赠与与遗嘱两种继承方式在内。
之所以设立以上法令,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不会因为债务人离世而失去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