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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欠债跑路其配偶有没有义务偿还债务

一方欠债跑路其配偶有没有义务偿还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4-03 14:10:04 已帮助10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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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欠债跑路其配偶有没有义务偿还债务
对于是否应该偿还有待商榷之处在于这笔债务究竟是处于夫妇共同责任的范畴之内,还是聚焦于单个个体的经济负担。
同时,应遵循收益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即共同承担债务需由共有的经济资产进行清偿,而个人自主产生的债务则应由其自有财产来承担。
在婚姻关系中,当夫妇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在一方进行背书确认之后的另一方也认同的情况下,所积累的债务被视为夫妻共负的债务,对其负责清偿。
另外,如果在婚姻关系的有效期内,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承担的债务,也可视为夫妻共负的债务。
然而,若夫妇在婚姻关系未结束时,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若超出自家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该笔借款确实被用于维系夫妻两人共同的生活、经营或基于他们共同的意向。
总而言之,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用共有财产来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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