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赌资并非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追偿回来的部分也将会被依法予以没收。
在任何形式的赌博犯罪行为当中,无论用作赌注的款项或是换取筹码所需的款物,亦或是通过赌博赢得的所得,均应视为赌资范畴。
经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犯罪活动时,赌资数额可根据每个人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获取的点数,再乘以每一个点所代表的具体金额来核算确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为之提供赌博条件的,或者是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人员,将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惩罚;
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遭受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处理,同时还要承担五百元到三千元不等的罚款。
另外,《刑法》中的第三百零三条明确指出了【赌博罪】的定义和惩罚措施: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职业生涯的人,都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
对于那些私设赌场的行为,违法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制裁,同时还要并处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刑期将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也要相应提高。
对于那些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活动,且赌资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人群,也将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惩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