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判定夫妻因长期分居而提出离婚请求的法定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必须明确分居行为源于夫妻之间感情的不合。
即便是分居行为的确立,也可能是由情感矛盾引发,或是受到一系列客观因素影响,甚至可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其次,分居时间必须维持连续性并且达到两年以上。
具体来说,应当自夫妻之间实际分居之日算起,直至向司法机关提交离婚诉讼申请之时止,这段期间累计必须超过两年。
同时,这其中的每一段分居时间都需保持不间断状态,并进行接续计算,若在此过程中途出现同居交替现象,则应从再次分居之日重新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短期的分居时间累计计算为总和。
再者,夫妻因感情抵触而导致的分离不应单纯地理解为两人的物理距离上分开居住,有时也会出于家庭房屋空间的实际限制,选择分开居住但并非出于感情纠纷所致。
最后,以事实为准绳,即需提供证据来证实上述分居期限已经达到了两年或更长的时间要求。
为此,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请求时,应对上述各点予以充分论证,确保其主张具有充足的支持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