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遭遇犬只伤害事故,受害者有权就赔偿事宜与宠物饲养者进行友好磋商并寻找满意的解决方案;
如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受害者可自行履行相关协议约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受伤方享有寻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的权利;
然而,假如上述途径全部失效,受侵害一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