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被继承人所背负的债务问题上,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首先是“限制继承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必须对被继承人所拥有的权益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遗产的过度消耗与浪费;
其次,如果遗产已经被划分并在其实现过程中出现了尚未被清算的债务问题,此时若存在法定继承人以及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话,那么首先应该由这些法定继承人运用他们所获得的遗产来偿还全部债务;
假如前者仍无法完全支付所有债务,剩余的部分则可以根据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获得的遗产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有人选择主动放弃继承或者接受遗赠,那么他将无需再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务负责。
第三个原则为“继承人负担债务原则”,这意味着每一位继承人都应该根据自己所实际掌握的积极财产来决定如何合理地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买单;
最后一点,即要求执行遗赠不得受到债务偿还的干扰。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注意,任何债务都不能够影响到被继承人预留给继承人或者其他特殊对象的那部分独立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