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夫或妻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是由于受到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金或是补偿款;
三是遗嘱人或是赠与人在共同签署的愿意仅给予其中某一个体的财产;
四是专属于某一位家庭成员使用其生活所需的物品;
以及剩下的,应当毫无疑问地划归给某一位成员的所有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