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一方因为欠款而在法院被提起诉讼时,很可能导致其伴侣也遭受牵连。
如果这笔欠款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配偶就必须与债务人一同承担返还责任。
然而,若这笔欠款是婚姻中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而且其负债超出了家庭正常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范畴,那则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进而也不会使配偶受到牵连。
值得关注的是,家庭夫妻共有的债务通常源于他们共同的家庭生活需求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效益获取及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债务。
这种债务具体地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1)夫妻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借贷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变为了两人共享的夫妻共有财产,同时其在购买这些财产的时候所产生的相应债务也是夫妻共有的;
其次,(2)夫妻之间共同维系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同样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
接着,(3)夫妻共同从事盈利性质的活动或其中一方单独进行但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的负载也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
然后,(4)夫妇的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那些具有法律义务医疗关爱的人提供治疗援助而产生的相关债务也是夫妻共有的;
还有,(5)由于抚育子女所需,所产生的相关债务;
(6)在侍奉应当被赡养的老年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务;
再者,(7)由于支付夫妻中某人或全家人的教育培训费用,而引发的相关债务;
(8)对于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支出而产生的相关债务;
最后,(9)经由夫妻共识达成并约定为共同承担的债务;
以及,(10)其他理应视为夫妻公共债务之列的其他类型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