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中的“感情确已破裂”被视为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所允许离婚的唯一标准。
至于离婚所需的特定次数,这个问题与每个案例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相关,因此无法给出一个固定的数字。
但是,通常情况下,大多数案件都需要通过两次审判程序来实现最终的离婚判定。
2.除了例外情况之外,如同平常的民事法律程序一样,离婚诉讼通常需要经历两次审理才能得出最终的裁判结果。
在获得首次法庭裁决之后的6个月才能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在此基础上,基于正常的流程,一般的离婚案件只需要进行两次审讯便能做出最终判决。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规律,有些案例可能需要更多的庭审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对于这些状况,建议求助于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精准的指导。
3.在法官根据法律原则判断能否判定离婚时,主要依据是两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破裂。
在实务操作中,有时并未找到足够证明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因此首次诉讼通常得不到离婚许可。
然而,当重新提起诉讼时,通常会给更多的机会提示法官加以判定,所以二次诉讼的成功几率通常较大。
尽管如此,这也并不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率,有些案例甚至可能需要更多的庭审才能达成离婚的裁判结果。
4.如果申诉人能够提供确凿无疑地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且此证据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为判定离婚的关键依据,那么初次申诉便很有可能能够得到法庭的许可按照原告的意愿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但若申诉人无法提供此类证据,无论是第几次提起诉讼,其成功的概率都会大打折扣。
5.特别说明,如果当事人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之判令驳回离婚请求后,而此后双方分居,迁徙流动已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理应受到法院的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