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准逮捕环节之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拥有相应的权力来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具备以下任一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便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引发实质性社会危害;
(3)患病程度严重、生活无法自理,而孕妇或正在哺乳幼儿的妇女,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也不会产生社会风险;
(4)虽然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审理与处理,因此需要实施取保候审。
至于具体的取保候审执行工作,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