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失业,同时缴纳过至少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用,并且完成了必要的失业登记的人士,方能依法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失业保险金。
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第四十五条明文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者,可凭借其产生的影响从失业保险基金里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障金:
首先是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已经按规定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是非本人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业状况出现;
最后便是已经成功进行了失业登记,并且存在着明确的求职意向。
第五十条第三款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失业人员只需持有失业登记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明,便可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完失业登记之日开始享有领取期。《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