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裁定的结果取决于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实施信用卡欺诈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会被判处从短期拘役直至无期徒刑的不同程度刑事处罚;
同时,还需承担相应金额的诉讼罚款责任,具体额度在二万至五十万元之间,视案件情况而定。
具体而言,当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可能面临上述刑罚与罚款:
(1)非合法持有或制造的信用卡有关的欺诈行为;
(2)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利用他人名义或虚假身份信息进行信用卡申请或使用;
(4)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拒不归还透支资金等恶意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