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上下班途径中所遭遇的,非当事人所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由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轮渡船和铁路运输等组成的交通机构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伤害,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也常称为“公伤”,或称“职业损伤”,是指职工在紧张的生产劳动或工作过程中所遭受到的身体上的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