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中涉及到股票、债券及投资基金份额类证券产品以及未能成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时,若各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或以市场价值进行分配存在难度的话,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将依法有权按照财产的重要程度和比例来对这类财产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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