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开宣判离婚案件时,有权先行审理并做出初次裁定,而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事项,则可延期至另案处理。
首先,关于对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同时请求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应当在离婚审判过程中将此类请求一并列入审理事项之内,并在作出最终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并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其次,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撤回或者漏掉了部分共同财产分割请求,可根据自身需求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补充或单独上诉申请,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即便婚姻关系已解除,如发现尚有余下未作分割的共同财产,同样具备向法院递交请求书的资格,允许进行进一步的司法审查和调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