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首先可考虑寻求相关组织的协助和调解。
若调解无果,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先行开展调解工作,尽力挽回破碎的感情链接。
若经过慎重调查及评估,确认感情已经破裂,已无法通过调解修复,则应准予离婚。
倘若经人民法院裁决不予离婚,此后双方再度于分居状态持续超过一年时间,并且其中一方再次明确提出协议离婚的诉讼请求,那么,二次起诉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与许可,即必须判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