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因劳动者个人疏忽而对聘用方带来经济亏损的情况,依据现行劳动法规,聘用方可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向导致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提出索赔。
但是,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额度,仅能在劳动者本月份的薪资总额中进行抵扣。
然而,格林法指出,每个月的扣除上限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薪资的百分之二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经过抵扣之后剩下的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实际发放的金额应参考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