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补缴是否应被视作连续缴存状况,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甄别和判定。
首先,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并且不得有任何欠缴现象发生。
若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时间节点位于该自然月的20日后,而其所在单位在上一个月未能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者,将被视为存在欠缴现象。
其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前12个月内,需要保持连续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之久。
再次,若单位出现了整体性的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现象,并且符合下述两个特定条件之外,才可被视为正常缴存:
第一,需一次性完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
第二,缴存行为必须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的次月开始的3个月以内(含3个月);
否则若不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单位出现逾期补缴或者是非整体逾期补缴的现象,则会被认定为是非正常补缴。
此外,如果单位一次性完成的补缴周期超出3个月,或者补缴行为从最初欠缴月份的次月起计算超过了3个月,那么申请人必须在经过另外12个连续正常缴存期之后才能提出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