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父所背负之债务是否会对其子嗣产生影响这一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况,倘若家父被确认为无民事或受到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并且儿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那么他将具备依法替代偿付债务的义务;
第二种情形,若家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应当自主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其子嗣并无义务代为履行偿还债务之职责;
第三种情况,倘若家父不幸离世,其子嗣作为合法继承人,在完成对逝者遗产的继承之后,将会承担起遗产价值范围内债务的清算与偿还责任。
然而,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子嗣则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在此基础上,若子嗣选择放弃遗产继承权,他们便无需肩负债务清偿的责任。
当然,如若子嗣愿意主动为父亲偿还债务,法律对此并不加以禁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