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在完成相应工伤鉴定之后,相关赔偿标准明确如下:
首先,需自工伤保险基金处,按照伤残级别,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设定为:
一级伤残者可获得相当于27个月本人工资额度的款项,以此类推,二级伤残者获赔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则为23个月,四级伤残则为21个月。
其次,当伤势被评估为伤残时,需要自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时支付伤残津贴给受伤员工,其具体标准设定为:
一级伤残受害人享有的是本人工资的90%比例的伤残津贴,同样的,二级伤残可获得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80%,而四级伤残则为75%。
若伤残津贴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的数额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不足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予以充分补充。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来说,应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转为按照规定范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