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或更改取保候审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是行为人因无罪而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期满;
此外还有发现当初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存在错误;
另一方面,如果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那么将会认为如果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性;
同样地,如果经司法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案件未能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的,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变更;
再者,如果被告人正值孕期或哺乳期,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最后,当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在初审阶段被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同时还单独适用了附加刑,也需要考虑执行的具体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撤销或更改原来的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