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主责方对于负伤人员赔付问题,具体数额须视事故双方的车辆种类而定。
共有两种情形:
首先,当其中一方是非机动车辆,而另一方为机动车时,若机动车为首要责任人,则应负责支付医药费总额的80%;
反之,若机动车为次要责任人,则需负责支付40%的医药费。
其次,当两辆车均为机动车时,负责首要责任的一方依法应承担医药费总额的70%,而作为次要责任人的一方则需承担总额的30%。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哪方都必须先行从各自的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医疗费用赔付,如有不足部分,则由双方共同分担。
此外,就残疾赔偿金而言,这是以受害人失去工作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为依据,按照该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而计算得出;
值得注意的是,60岁及以上的被害人,年龄每增加1岁,年度赔偿金额将相较于前一年有所降低;
而到达75岁后,则仅按照5年来计算。
倘若被害人虽因伤致残,但实际上并未因此降低职业收入,或是虽然伤残程度较轻,但因其所带来的职业障碍给个人劳动就业产生了严重影响,在此种情形下,对于残疾赔偿金则可视情做出适当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式为:
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为准。
如果病人情况特殊,经评估确有必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关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以及相应的赔偿期限,也会依据配制机构的建议而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