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上下班过程中因自身疏忽而造成的意外伤害并不符合工伤的定义。
根据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并非由其个人主要责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事故时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如果是在上班途中由于自我疏忽导致的身体损伤,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也就无法被判定为工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