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上进行伪造、变造和转让活动的,将受到司法机关的立案追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款,金额可以从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
若情节较重,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要支付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