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项明文规定,自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之后,若有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须于遗产处理环节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放弃意向;
如果在此过程中并未践行此约定,则应默认为该继承人已选择接纳继承权。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如继承人由于主动放弃继承权而导致自身无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那么这种冒险签署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将是无效的。
另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遗产处理环节正式开启之前或在诉讼进程中,若继承人对其先前做出的放弃继承的决定反悔,需经由人民法院依照其提出的事实原因,来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而在遗产处理工作结束之后,若继承人仍然坚持反悔,其任何有关放弃继承权的主张都将不会被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