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离婚程序中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妥当的划分,则允许当事人们根据自愿原则设定相应的概括性条款,若未能达到共识,也可向相应的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倘若在离婚后才惊觉对方存在未公开的、或私自隐藏的财产活动,那么他们有权利要求重新对这些被隐瞒的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