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债务责任的效力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在外部的影响力以及该影响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作用;
其次,还须考虑到其在连带债务人间的影响力。
在连带债务的外部影响方面,我们清晰地看到,每一位债务人都必须全额履行约定的全部债务;
同样,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债务人、任意几名债务人或者所有债务人要求他们共同全额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而当连带债务中的某一位或者几位债务人完成全部债务的支付后,其余未还款项的债务人的债务将随之消失无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定的外部影响将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在期间保持有效性;
换言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那么此种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便可发挥。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作为连带债务方之一的自然人已经过世,或是法人已经解散、破产的话,那么这种特定的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呢?对于连带债务的内部影响力,当其中某一位或几位债务人已全部偿还所欠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会随之随之消失,已经履行债务的这些债务人有权就超出其本身应负担的那部分金额向其他未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进行追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