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相关撤销婚姻申请的业务。
兹有涉及被他人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以及基于对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患有严重疾病事宜导致的婚姻,这两种情况可列入法定撤销婚姻范畴之中。
若系因为受到胁迫而闪电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胁迫行为结束之后的一年时间内,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婚姻撤销的诉求。
所谓“胁迫”,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相关的近亲造成肉体上的伤害、财产损失、精神压力等不良影响,以此作为威胁,强制另一方违背自身真心意愿与其成婚。
假设一方在婚前刻意隐藏自己已患重疾的实情,待婚后,另一方在得知或应该知晓此类撤销事由时,亦应有权在一年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这条撤销决定生效后,原先的婚姻将被视为未曾存在过,不能视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