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权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那么它便成为配偶之间的法定共有资产。
配偶双方在享受共同财产的同时,也应共享对该类财产的同等处置权。
在法律层面,我国允许男女双方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及其婚前财产分别归属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即是根据法律规定被确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持有之财产。
这些财产可能是具体的实物、资金或是抽象的概念,在进行财产分配及评估时需严格遵循我国制定的统一度量标准。
由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夫妻共同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或处置。
该法还特别强调,夫妻双方应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针对夫妻如何公平公正地行使所有权的明确规定。
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倾向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所以,夫妻双方在享受整个共同财产权益的时候,不应受其经济收入多寡的影响,必须共享等同的权利,分担同等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