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生在往返于校园的日常行程中遭遇意外事故时,若校方在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并未存在任何不当之处,通常情况下校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学校具备相应条件且能够做到的话,依据具体情况,他们应本着自愿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向遭受伤害的学生提供适当的援助支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