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欺诈所签署的合同是否具备可撤销性需根据实际情形作具体分析。
对于遭受欺诈签署合同之效力的判定,需区别于他人(即所谓第三者)欺诈时有别对方(称为受欺诈方)欺诈。
若有任何一方利用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在违反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该受欺诈方有权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关要求启动撤销程序;
然而,如果是针对第三者之欺诈行为,致使对方在违反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倘若合同另一方已经知晓或者理应知晓此种欺诈行为,那么仅对应的受欺诈方才有资格请求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关启动撤销程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