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遗弃家庭成员"这一概念,应当在法律语境下进行理解,它特指在家庭成员之间,那些依法负有赡养、扶养及抚养职责的人士,未能履行其应尽责任,由此导致需要受到这些待遇者生活上陷入困境的违法行为。
倘若因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后果,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据此提出补偿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其具体指向为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身患疾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独自生活的人群。
此"无法独自生活"的涵义,主要表现为个人缺乏或者已经失去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或者虽具备一定经济收入但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依赖其他家庭成员提供养护;
同时,也包括了虽然具备一定经济收入,但是由于生理或心理方面存在病患等问题,生活仍需他人额外照顾的情形。
至于目前争论较多的"赡养、扶养、抚养"的话题,其中内容不仅仅包括物质层面的供给,更重要的是在于日常生活中给予充分的关怀和照料,以及心灵层面的安抚。
在刑法范畴内,我们通常将"遗弃罪"视为"遗弃家庭成员罪"的同义词来理解。
关于遗弃罪的定义,即针对那些年迈、年幼、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选择逃避,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显示,若被害人长期处于无人抚养关心、提供生活基本保障的环境之下,或者被非法地驱逐离开家庭,以致流离失所或者生活面临极大困难,遗弃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难以自理的人,这种行径直接导致被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甚至产生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等各类情况,都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