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双方被判定存在同居关系之日起,在同居生活时期所取得的各类劳动收入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的各类财产,皆归类为一般共有财产范畴;
而这段时期内双方各自获得的继承权或者对于他人赠与的财产则作为各自私有财产,单独持有及管理。
另外,若为共同参与生产、生活活动所派生的各种债权与债务,均应按照共有的原则进行合理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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