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况变更”的含义,我们需要理解如下内容:
即当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生效之后,由于某些难以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因素而导致合同所依赖的环境或事项发生显著改变,使得原本稳固的合同基础开始出现动摇甚至彻底失去其价值。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原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依然未能达到公正且平衡的状态,那么这些合同内容便有权被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整个合同也可予以终止。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若合同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签约当时难以预料到的、重大且复杂的变动及变故,这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商业风险范畴之内。
针对继续执行这一合同可能会给某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而易见的不公待遇,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同前者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沟通。
如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无果,则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帮助以期变更或者解除当前的这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