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拘之后是否予以批捕,通常情况下将在7日到10日内得到回应,最久也不得超过37天,这个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91条所赋予的法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还进一步规定称,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的人员实施逮捕,则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后的3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特定条件下,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
此外,根据同一部法律的第61条,若公安机关遇到了现阶段或重大的嫌疑分子,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就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一)正在参与准备犯罪活动、实际从事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马上被发现;
(二)被害者或在场目击者亲自指控其涉及犯罪;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了犯罪证据;
(四)在犯罪行为之后试图自我伤害、逃跑或者在逃亡状态中;
(五)存在毁证灭迹、伪造证据甚至串供的可能性;
(六)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身份不明;
(七)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至于刑法第91条所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天,但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间是15天,这点并不足以确定拘留性质的真实情况,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人可能会产生这种误解。
无论受到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对象,他们都有义务明确告诉家属拘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