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至七个工作日"之意,即为从第五日起至上周的第七日为止的这段时间。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
以每周的哪一天作为一个工作日的开始进行计数,而后再加上本周的次日即为五个工作日;
若需覆盖至下周,则从第八日开始,将天数累加以三天为一次,直至达到需要的工作日数量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