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养孩子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需符合无子女的要求,即收养人无论是有无亲生子女,亦或是是否已生育、领养、过继过子女,皆不能再领养其他人;
其次,须具备抚养及教育被领养者的能力。
这是针对收养人的品德信誉、实际生活水平、职业状况以及教育背景而言,而不仅仅是生理机能;
再次,收养方必须确保自身无任何医学上视为不宜领养儿童的疾病,尤其是精神性疾病及传染性疾病;
最后,领养年龄不得低于30岁,并且在《民法典》施行以后,还需要没有任何与被领养人体质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对于曾经生育或领养过子女的收养人来说,不再持有此类子女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领养另外一个孩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